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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适用范围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
受理机构信息通信管理局决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咨询电话:010-62304693
办理方式在线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办理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审批结果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审批结果可通过行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http://shenpi.miit.gov.cn/)进行查询
结果送达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可通过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http://shenpi.miit.gov.cn/)进行查询

申请条件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一)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
(二)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支机构覆盖至少6省(区、市)及15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适用银行、证券、保险、航空、物流、电力、石油石化、铁路运输等服务业);
(三)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四)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五)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六)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
(七)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
(八)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码号使用申请表和对应申请表内要求提供的材料,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见附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与标准:码号资源使用审批不收取费用;获得相应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权的,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以及《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部联清[2005]401号)缴纳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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