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项目编码:04029
二、主办机构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业务资源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9项。
四、申请条件
(一)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
(二)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支机构覆盖至少6省(区、市)及15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适用银行、证券、保险、航空、物流、电力、石油石化、铁路运输等服务业);
(三)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四)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五)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六)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
(七)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
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五、申请材料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码号使用申请表和对应申请表内要求提供的材料,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见附件)。
六、基本流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审批时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码号资源使用审批不收取费用。
获得相应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权的,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以及《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部联清[2005]401号)缴纳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目前,电信网码号资源审批结果形式统一采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
十、年检要求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需求。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报告应同时抄报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码号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本企业(或单位)本年度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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